第109章 我方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1 / 1)

在二人的交锋中。

江晨根本不跟他纠结案件细节、舆论对错。

直接把问题拔高到了个人主观认知,与国家法律条文孰是孰非的层面!

这根本不是辩论,这是降维封杀!

他敢回答说自己的见解比法律更准吗?

不敢!

只要敢点头,他这才算公然僭越法律,藐视司法权威。

不仅这场庭审彻底落败,事后还会被司法局、律协追责!

职业生涯直接断送!

他敢否认自己刚刚的发言吗?

也不敢。

周岩刚刚字字笃定,当众控诉。

如今更是全程直播,全网围观!

所有言论都被庭审录像完整记录,白纸黑字、音画俱全,根本无从抵赖!

他已经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这是彻彻底底的死局!

深吸口气,周岩强行调整着个人状态。

“审判长,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被告代理人试图对我进行政治绑架!”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周岩已经慌了。

这个问题的两个答案,不论说出哪一个,都会让他推向无边深渊。

最好的回答就是不回答。

审判长点点头,这毕竟只是江晨的反问,他也不能强迫周岩立刻做出回答。

“被告方提问完毕,接下来,由原告方、被告方举例质证!”

审判长话音落下,全网直播画面定格在周岩身上。

虽然刚刚被江晨逼得方寸大乱,但他现在却静下心来。

举证质证环节,是他力挽狂澜的大好机会!

若是举证失利,原告的诉求会彻底崩盘!

他本人的职业声誉,也会彻底扫地!

他站起身,挺直腰背,交出一份整理好的全套证据材料。

语气略显紧绷。

“审判长,审判员。”

“我方正式提交第一组证据,共两份,用于证明被告程野在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事实。”、

“第一份是程野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档案。”

“该证据显示,被告程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告知、未征得原告苏婉同意的前提下,将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其父亲名下。”

“案涉股权系被告婚内取得的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过户之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事前预谋、恶意转移婚内核心资产,主动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十分明确!”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周岩越说越兴奋。

虽然刚刚被江晨压了一头,但他手里的证据是实打实的!

是能够让被告服软的证据!

程野有些担心地看向了江晨,可江晨却给了他一个放松的眼神,淡淡一笑。

“没事儿,放平心态。”

“第二份证据,是该公司三年年度分红财务报表、银行对公账户分红的流水凭证!”

“该证据足以证实,案涉股权每年产生巨额经营性分红,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核心家庭收入来源!”

“被告通过股权过户操作,彻底切断原告对该笔巨额收益的共有与分割权利,直接导致原告丧失婚内财产权益,损害结果真实重大!”

周岩话音铿锵落地,直播间网友的舆论瞬间哗然。

【我去?听上去这周律师说的挺有道理啊!】

【咱们都知道这样是为了隐匿财产,主要是犯法不犯法!】

【江晨肯定是知道不犯法,才会让他这么做的呀!】

【但是周律师就这么告了,还是要看审判长怎么判定!】

【反正如果我是审判长,让那个女的一分钱都拿不到!】

【我还想让那女的再掏出来点呢!】

由于周岩的发言,许多人的意见渐渐发生偏移。

在这些人看来,工商档案、分红流水铁证如山。

程野恶意转移婚内财产的事实,已经板上钉钉。

就算江晨再怎么能言善辩,也无从翻盘!

审判长目光平视前方,沉声开口。

“被告代理人,请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坐着许久的江晨终于起身。

他的话,似乎充满了法理底气。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仅凭工商变更外观,便主观臆测我方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仅截取片面事实,刻意隐瞒核心真相,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一两句话,就驳回了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审判长微微一惊。

周岩脸色微沉,冷声开口。

“证据白纸黑字记录,股权转让事实清晰,何来片面!”

江晨侧目,目光淡然,说话字字清晰。

“首先,我方股权转让并非无偿转让,而是由我方程野父亲与他合理交易而来。”

说话间,江晨也交出了一份材料。

法警接过,立刻呈了上去。

“这份文件,是程野父亲与他签订的《股权转让真实交易协议》,里面包含全额银行转账回执,资金来源流水!”

“该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股权过户并非无偿转让,而是等价、足额、真实的商事买卖交易!”

“程野父亲已支付对应股权的足额对价,资金流水清晰,交易逻辑完整,是合法有效的市场交易行为,而非原告刻意抹黑的婚内资产转移!”

这一句话,直接推翻了周岩整套证据的核心根据。

法庭内微微一静。

谁也没想到,江晨能把股权转移做得如此滴水不漏!

即便他主观意愿上有婚内资产转移的想法,可事实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证据!

知道了主观意愿又如何?

江晨继续质证,层层拆解。

“其次,针对原告主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未经配偶同意即属恶意侵权’的观点,我方不予认同!”

“案涉股权虽取得于婚内,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经营决策权、处置权、依法归登记股东单独行使!”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持股人转让股权必须经过配偶签字同意。”

“我方当事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使股东权利。”

“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