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章 幻术诈骗的第一案(1 / 1)

案子是在入冬后的第二个月开庭的。地点在蜀都中级法院,第三审判庭。那天很冷,风从走廊尽头的窗户缝隙里灌进来,在走廊里来回穿行。门口排着几个人,没有围观的,没有媒体,只有几个等着旁听的,缩着脖子站在走廊里。原告席上坐着一个中年女人,穿一件深蓝色羽绒服,头发盘在脑后,面前的桌上放着一个白色信封。被告席上是两个年轻男人,穿着同款的灰色棉服,其中一个人低头看着桌面,另一个人靠在椅背上,两手交叉放在胸前。

案由是诈骗。原告声称被告二人利用灵能幻术手段,使她相信自己在某个虚拟空间中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并据此向对方的账户转账。她说她在转账后的第三天才意识到那份协议在物理空间里并不存在。她试图联系对方,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对方发来的联系方式也全部失效。她报了警,警方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找到了那两个年轻人,并在他们的住处找到了一台用于生成幻术场景的设备和相关的连接记录。

问题在于,这类案件以前没有判例。现有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要求有明确的欺诈行为、错误的认知和财产损失。但“利用幻术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这种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应的专门条款。控方提交了设备连接记录和转账流水,被告方律师则质疑原告的陈述是否有足够的外在证据予以支持,毕竟幻术的内容无法被第三方的客观手段记录,也无法通过物理手段回放和确认。主审法官在庭上问了一个问题:“原告所描述的幻术场景,是否有独立于原告陈述的客观证据?”控方说没有。被告律师抓住了这一点,说了一段话,大意是:如果一个人声称自己看到了什么,而没有其他人能证明她确实看到了,那这到底算不算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休庭的时候,走廊里有人低声讨论。“你说她是不是真的被骗了?”“我也不知道。但听她描述得挺具体的。”另一个人说:“以前骗人是写假合同,现在是让人在幻术里看到假合同,这确实是新问题。”赵铭在休庭期间从旁听席站起来,没有跟任何人交谈,站在走廊尽头的窗边往外看了一会儿,窗外的树冠在风里晃动,那些光秃秃的枝条,他看了一阵,然后回到座位上重新坐下。

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控方申请了一位专家辅助人出庭。那人是灵能技术领域的研究人员,在灵网上有过一些公开的发言记录。他在庭上简要说明了幻术生成设备的工作原理——它通过灵能场向使用者的意识空间投射特定场景,这种投射能在人的认知中留下与真实体验相似的信息痕量。他说这类信息痕量在技术层面可以被检测到,但目前还没有普及。他强调这是技术层面的描述,与法律层面的效力认定无关。法官询问了检测方法的技术成熟度,专家辅助人回答:“已有基础验证,但尚未大规模应用。”

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赵铭走出法院大门时,日光正照在门口的台阶上,他站了一会儿,没有立即走下去,听到身后两个年轻人走过,一个声音说“早知道不接这单了”,另一个声音更低,他没有听清。

几天后,灵网上出现了一篇匿名文章,作者没有署名,标题是一句问句:“幻术伤害,法律该不该管?”文章没有提及具体案件,也没有提出明确的立场,只是列举了几种可能的场景,描述了不同场景下法律可能面临的定义和适用难题。评论区里有人写道:“如果幻术没有被录制下来,它就只存在于当事人的记忆中,而法律目前只处理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证据。”另一个人回复:“那如果当事人在幻术中待得太久,记忆里的时间感比现实长,这种状态的判定又该怎么把握?”

赵铭在车间里看到了这篇文章。他没有评论,也没有转发。他在第二天把那台用于生成幻术场景的设备从操作台边缘移到了靠墙的架子上,放稳之后才继续调试新到的一批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