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后,同一法院,同一个审判庭,换了另一件案子。
这次原告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他起诉一个亲戚在虚拟空间中伪造了一份遗嘱,并使用幻术手段让他在签署时以为自己在签署的是一份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他在事后整理文件时发现合同条款与记忆中不符,于是报案。设备使用记录和登录时间记录提供了部分佐证,但幻术场景的具体内容仍然无法被独立验证。
法庭上,被告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在虚拟空间中留下的信息痕量进行技术检测,以此验证其描述的幻术内容是否属实。申请的理由是,在缺乏传统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检测这些信息痕量可能会提供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控方表示同意。主审法官在查阅了相关技术评估报告后,批准了这项申请。
检测安排在法院指定的技术机构进行。过程持续了约一天半,操作人员利用感应设备记录了被测者在虚拟空间中的活动痕迹,提取出了一段经过分类的体验波形,波形与原告陈述的场景特征基本吻合。报告在第三天被提交到法庭,附有主要数据的打印件、波形图和设备运行记录。检测报告没有对原告陈述的真实性做出明确判断,只陈述了记录到的波形特征与原告描述的虚拟场景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被告律师在庭上提出质询:既然信息痕量的记录方式是间接的,它是否可以提供足够的确定性来认定事实?检测方人员回应,波形记录只能反映经历过的事件类型,与具体场景之间的映射关系会因个体状态不同而有所浮动。法官在庭审笔记中记录了这一争议点。
判决最终没有完全依赖检测结果,而是综合了转账记录、设备运行日志和双方陈述的时间线。法庭在判决书中写了一句:“信息痕量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目前可作为辅证参考,单独使用尚不足以构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公布后,灵网上出现了一些讨论,多是关于证据链的构成和认定,以及技术检测在法律框架中的角色划分。赵铭在后台看到了相关的流量数据,在操作台前坐了一会儿,记录下检测设备的型号和适用的协议标准,在记录表下方空白处添了一行字:“当前可用,适用范围有限。需积累更多案例。”
陈醒在院子里听刘阳读完了判决书摘要,日光落在他搭在扶手上的手背上,他听得很安静,过了一会儿才说:“新的东西进来,旧的尺子量不准。不是尺子错了,是量法要改。”他把手翻过来,掌心朝上,日光落在他掌心里,“以前不能量,现在能测了,接下来就是看怎么测才准。这个事,比案子本身更大。”
赵铭后来在他那台样机的记录里发现了几条重复出现的信号模式,标注了日期和时间。他当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只是记录了下来,存入了数据库。